什么时候请、请什么样的、怎么核验、委托之后律师到底做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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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就有权委托辩护人;在侦查期间,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。也就是说,从第一次被讯问或刑事拘留那天起,这项权利就已经存在了。 越早委托,律师能做的事越多:及时会见、了解侦查方向、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后提出意见、协助固定自首立功退赔等情节。等到判决前再委托,很多节点已经不可逆。
可以。犯罪嫌疑人在押的,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。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同胞兄弟姐妹。委托时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(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等)以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。
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。需要说明的是,同案被告人不得由同一名辩护人辩护;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,也有相应的执业限制。如果案件涉及多个同案人,需要分别委托不同的律师。
三步:① 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,核对姓名、执业机构与证号;② 通过司法部「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」,或广东省司法厅、深圳市司法局、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公开渠道查询;③ 确认委托合同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,费用转入律所对公账户。 要警惕的是:法律咨询公司、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是律师,不能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、不能会见在押人员。
可以。委托关系基于双方的委托合同,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解除委托、另行委托。更换律师时要注意做好案卷材料的交接,避免出现辩护空档——尤其是临近开庭、上诉期届满这类时间节点。建议在解除委托前先完成新律师的委托手续。
不能,也不允许。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《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》,律师不得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,不得使用"包赢""保证取保""保证缓刑"等表述,也不得宣示胜诉率、取保率、不批捕率等数据;刑事案件还禁止风险代理。 凡是向你承诺结果的,无论对方是律师还是其他身份,都违反了执业规范,请直接拒绝并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。
可以。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,可以跨地区办理案件,会见、阅卷、出庭均以案件所在地的办案机关为对象。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是差旅成本与到场频次,建议在委托时明确约定会见与出庭的安排方式。
有。辩护权的行使有独立意义:律师可以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同步开展量刑辩护,也可以在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后果时提示风险。还需要提醒的是,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,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——这个位置上有没有一位认真看过卷的律师,差别很大。 如果当事人确实拒绝委托,家属的委托依然可以成立,律师仍可依法会见并开展工作。
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,但羁押期间只有律师能会见在押人员、了解里面发生了什么。对定性有争议、涉案数额较大、可能判处实刑、或者当事人坚持自己无罪的案件,越早委托越有意义。认罪认罚、事实清楚的轻罪案件,也要评估量刑建议是否合理。
本地律师熟悉看守所的预约规则、办案机关的沟通习惯,往返成本低,会见频次有保障;外地律师如果在同类案件上有明显专长,也可以考虑,但要把“能来几次”写进合同。刑事案件靠的是持续跟进,不是一次性的名气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。两名律师可以分工,例如一人负责会见与沟通、一人负责阅卷与文书,也可以在开庭、会见时间冲突时互为替补。
本人身份证、与被羁押人的关系证明(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等)、《拘留通知书》或《逮捕通知书》。签《授权委托书》时要写清委托的阶段范围,是只委托侦查阶段,还是包含审查起诉与审判。
可以代为委托的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。朋友一般不能直接代为委托,除非当事人本人出具授权。实践中,朋友更适合做“联系人”,负责传递信息与垫付费用,而不是签约主体。
会见是辩护的基础工作,委托手续齐全后应尽快安排。首次会见要解决四件事:核对涉嫌事实与讯问内容是否一致、了解有无程序违法、告知诉讼权利与程序走向、评估身体与情绪状况。没有会见的“辩护”,基本只能停留在纸面。
三个渠道:①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姓名与执业证号;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查询系统;③ 查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与所函。合同上的甲方必须是律师事务所,加盖律所公章,而不是某个“法律咨询公司”。
不可以。《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》禁止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,承诺本身也是执业违规。任何在电话里就敢说“保证取保”“肯定缓刑”的人,要么不懂规矩,要么准备骗你。
可以协商。最常见的是按诉讼阶段支付:侦查阶段一笔、审查起诉一笔、审判阶段一笔。分期方式、节点、金额都要写进合同,避免后期争议。
可以。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权随时解除委托。建议先把新律师的委托手续办好,再书面通知解除,并做好案卷与材料交接,避免出现辩护空档。解除时按合同结算已完成工作的费用。
向办案机关或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,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,以及未成年人、盲聋哑人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,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。
不可以。会见是律师与在押人员之间的单独会谈,依法不被监听,办案机关也不得派员在场。家属在场会破坏会见的保密性,看守所也不会允许。
可以传递与案件无关的生活信息,例如家人平安、孩子上学、老人身体。不能传递涉及案情、同案人员、证人信息的内容,也不能传递“你该怎么陈述”的暗示——那可能构成妨害作证。
程序性沟通交给律师更有效,家属反复去问,通常只能得到“正在办理”的答复。家属真正能帮上忙的是三件事:整理时间线与客观材料、准备保证金或保证人、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需要。
这一点要在委托前谈清楚。合理的约定是:工作日电话或微信可联系、重要节点主动反馈、每周固定沟通一次。承诺“24小时随叫随到”的,往往在签约后无法兑现。
带《拘留通知书》、身份证、关系证明、已知的书面材料。问清五件事:谁承办、什么阶段、做什么、多久反馈一次、费用怎么构成。如果对方一直在讲关系、讲结果,而不讲工作内容,可以结束这次面谈。
审查起诉阶段起,辩护律师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。侦查阶段一般不能阅卷,只能通过会见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情况。侦查阶段的核心工作因此集中在会见与提交法律意见。
绝对不要。所谓内部关系基本都是骗局,即使真的有人收钱办事,家属也可能涉嫌行贿犯罪。正规的辩护路径是:会见、提交法律意见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、阅卷、质证、辩护——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据,也都留有书面痕迹。
不晚,但会错过侦查阶段的取保与不批捕窗口。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价值是阅卷——此时才能看到全部证据,判断指控是否成立、数额是否准确、情节是否被高估。这一阶段往往是辩护空间真正显现的时候。
看一审的问题出在哪。如果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、证据采信错误、量刑明显不当、程序违法,二审仍有争取空间。二审书面审理的比例较高,律师能否提交一份说到点上的辩护意见,影响很大。
律师须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,受《律师法》与执业规范约束,会见、阅卷、出庭是法定权利。法律咨询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,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,也无法行使会见、阅卷等诉讼权利。
看四样东西:会见后的书面反馈、提交文书的副本、阶段工作说明、案件材料的交接清单。只口头说“在办”“没问题”,但拿不出任何书面成果的,需要追问。
可以协商,但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报价要警惕:可能是低价接案后再以“活动费”“加急费”名义追加,也可能是把你转给实习律师或助理办理。合理的做法是比较服务内容,而不是只比总价。
新桦律师事务所 · 13424198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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