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位律师单独办案,最大的风险是他今天在开庭、明天在会见,你的案子只能排队。这一页把本所的办案流程完整写出来——你可以拿它去对照任何一家律所。
电话或微信进来后,由接待人员先做三件事:确认当事人现在处于哪个程序阶段、确认是否已被羁押及羁押地点、确认是否已经委托其他律师(利益冲突与重复委托筛查)。这一步的目的不是推销,而是判断紧急程度——已经被刑事拘留的,当天就要安排;还在初查阶段的,可以约面谈。
紧急案件(已拘留、临近批捕期限、即将开庭)走当日响应:先安排会见或电话沟通,手续后补。
对拟接案件,由承办律师在团队内部提出,围绕四个问题讨论:罪名是否成立、现有证据的关键缺口在哪、当前阶段最该争取什么、有没有不适合接的情形(如当事人要求承诺结果、要求走关系、存在利益冲突)。
讨论的结论会形成一份简短的办案思路,在签约前向委托人说明:这个案子能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、哪些取决于办案机关。说得清楚,才谈得上委托。
每件案子确定一名主办律师和一名协办人员。主办律师负责会见、阅卷、出庭、对外沟通,姓名与执业证号写入委托合同或《指派函》;协办人员负责材料整理、时间节点跟踪、文书校对、家属联络。
分工的意义在于:会见和开庭可能撞在同一天,有人可以顶上;文书不会因为一个人赶时间而漏掉页码。
对外提交的每一份文书——《取保候审申请书》《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》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》、辩护词、质证意见——都要经过三道检查:
复核人不是写文书的人。这一条是可以被验证的:面谈时可以直接问「我的意见书谁会看第二遍」。
刑事案件的程序节点是可数的:拘留、提请批捕、批捕或不批捕、移送审查起诉、退回补充侦查、提起公诉、开庭、宣判。每个节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,主办律师向委托联系人反馈一次,说明发生了什么、下一步是什么、家属要做什么。
每个阶段结束时交付一份《阶段工作说明》,附本阶段形成的文书副本,并列出案卷材料交接清单。结案后做一次复盘:哪些辩护意见被采纳、哪些没有、原因是什么——这份复盘不对外,但对下一件案子有用。
| 角色 | 负责什么 | 不负责什么 |
|---|---|---|
| 接待人员 | 首次接听、信息登记、紧急程度判断、安排会见或面谈时间 | 不判断案件结果,不报价,不承诺办案效果 |
| 主办律师 | 会见、阅卷、出庭、与办案机关沟通、对委托人的正式答复 | 不单独决定收费与减免,不绕过律所收案 |
| 协办人员 | 材料整理、期限跟踪、文书校对、家属日常联络 | 实习律师不单独会见、不单独出庭、不单独出具法律意见 |
| 复核人 | 对文书做事实、法律、程序三道复核并签字 | 不替代主办律师出庭,不改变主办律师的辩护立场 |
说清楚适用边界,比一味强调团队更可信。以下情形,团队协作的价值有限:
换句话说,团队协作解决的是「一个人忙不过来」和「一个人容易看漏」这两个问题;如果这两个问题不存在,就不该为流程付费。
不一定。律师费按案件阶段与工作量协商,多数情况下团队内部的分工不单独计费,已包含在约定费用中。需要单独计费的项目(如异地差旅、专家论证、司法鉴定)会在合同中逐项列明。如果对方以「团队办案」为由要求加价,但说不清加了谁、做什么,应当要求写进合同再决定。
实习律师不能在委托合同中作为承办律师单独署名,也不能单独会见、单独出庭、单独出具法律意见。判断方法很直接:看委托合同或《指派函》上写的是谁、执业证号是多少,再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示平台核对该证号与该律师是否真实执业。合同上的人是执业律师,实际出庭的也应当是他本人。
确因客观原因(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、健康原因、长期异地办案)需要更换的,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,并做好案卷与工作交接,不因更换承办人而另行加收律师费。委托人也有权主动要求更换承办律师。交接不清就换人,是辩护工作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。
内部讨论属于律师执业中的必要协作,参与人员均负有《律师法》上的保密义务。讨论范围限于本所承办与复核人员,不向外部人员、其他委托人透露。涉及特别敏感的信息,可以要求仅由主办律师与复核人知悉,并在委托时提出。
新桦律师事务所 · 13424198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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