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页说明:您在咨询本所、使用本网站时,本所会处理您的哪些信息、为什么处理、如何保存、保存多久,以及您可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。
先看三条要点:
① 本网站是纯静态页面,表单内容不会上传到任何服务器,只在您的浏览器里生成一段文字,由您自己复制后发送给本所。
② 本网站不使用任何第三方统计、广告或追踪代码,不设置追踪类 Cookie。
③ 只有您主动打电话、加微信、发信息给本所之后,本所才会接收到您的信息;这些信息只用于处理您的事情。
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(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31440000MD02339444),执业场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经发大厦11楼A座。
与个人信息有关的联系渠道:
按获取方式分三类:
| 场景 | 涉及的信息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浏览本网站 | 不收集任何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 | 本站无统计代码、无追踪 Cookie。服务器访问日志由托管服务商按其规则处理,本所不用于识别个人。 |
| 填写"在线预约咨询"表单 | 称呼、联系电话、与当事人关系、涉嫌罪名或阶段、羁押地点、案情概况 | 这些内容不会上传。点击按钮后,只在您的浏览器内生成一段文字并复制到剪贴板,是否发送、发送给谁,完全由您决定。 |
| 主动电话、微信、短信或面谈 | 您告知的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案情、涉案人员关系、可能提供的文书照片 | 此阶段本所才开始实际接收信息。请勿主动提供与咨询无关的敏感信息(如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、家庭住址详址)。 |
| 正式委托后 | 身份证明、委托手续、案卷材料、费用与开票信息 | 依《律师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及律师执业规范处理,另行签署委托合同与授权文件。 |
本所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:电话营销、推销其他服务、向第三方出售或交换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。
原则上不提供。以下情形属于例外,且仅在必要范围内:
本所不委托外部机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,不使用第三方客服系统、CRM 系统或云端表单收集咨询信息。咨询沟通发生在电话、微信与面谈场景,由承办律师与接待人员直接进行。
| 权利 | 您可以做什么 |
|---|---|
| 查阅、复制 | 要求查阅本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,并可要求提供副本 |
| 更正、补充 | 信息有误或不完整时,要求更正、补充 |
| 删除 | 处理目的已实现、您撤回同意、本所违法处理等情形下,要求删除 |
| 撤回同意 | 随时撤回此前的同意,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的效力 |
| 转移 | 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,可要求将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处理者 |
| 解释说明 | 要求本所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 |
| 近亲属权利 | 本人死亡后,近亲属可为自身合法、正当利益,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查阅、复制、更正、删除等权利 |
行使方式:通过上文"一"中的任一渠道提出,说明您的身份与具体请求。本所将在收到请求后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;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,会告知原因与预计时间。为保护信息安全,本所可能要求您验证身份。
以下情形可能无法满足您的请求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保存的(如案卷档案);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;涉及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。如无法满足,本所会说明理由。
本网站面向成年人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,其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,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咨询并提供,本所将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,本所依《刑事诉讼法》关于不公开审理、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处理。
本说明可能因法律修改或业务调整而更新,更新后在本页发布并标注日期(当前版本:2026 年 10 月 22 日)。涉及处理目的、处理方式、信息种类发生重大变化的,本所会以显著方式提示。
如您认为本所的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,可先向本所提出,本所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;对答复不满意的,可以向属地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投诉,或向网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与咨询相关的另外两点说明:
· 通过本网站或电话咨询不建立委托关系,正式委托以与本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为准。
· 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、当事人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,该义务不因咨询未成交而免除。
新桦律师事务所 · 13424198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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