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条件下能取保、保证人和保证金怎么选、被拒之后还有什么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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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① 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③ 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④ 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 实践中,办案机关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社会危险性——是否有逃跑可能、是否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、是否有再犯风险。
辩护工作需要覆盖整个羁押期,但通常有两个关键窗口:一是刑事拘留期间,特别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后;二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之内。批捕之后,仍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只是难度会上升。 申请不是"提一嘴",需要结合案件事实、证据情况、退赔谅解等情节,形成有依据的书面意见。
根据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,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。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、情节、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。 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,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,不会交给个人。取保候审结束、未违反相关义务的,保证金应当退还。
对同一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,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,二者择一。保证人需要符合:与本案无牵连、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、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、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。
核心义务包括: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;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 违反上述义务的,可能被没收保证金、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供保证人,直至被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。
不是。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,不是案件终结,更不等于无罪。取保后案件仍会继续侦查、审查起诉,可能被起诉到法院,也可能因不起诉而终结。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期限内办案机关应当推进案件处理。 需要特别提醒:任何人都不应把取保当作"案件结束"的信号,取保期间同样需要按律师的建议准备后续应对。
有机会,但难度更高。逮捕后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: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。若出现案件事实变化、证据发生变化、达成和解、身体状况恶化等情形,可以提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。
四个条件:与本案无牵连;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;享有政治权利,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;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。实践中,办案机关还会考察保证人是否实际居住在当地、能否随传随到。
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、情节、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、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综合确定。起点一般为一千元;对未成年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。保证金不是“价码”,交得多不代表一定批。
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,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。前提是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。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,会书面通知。
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;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;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;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;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已交纳保证金的,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,并且区别情形,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,或者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需要予以逮捕的,可以对当事人先行拘留。
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更强: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、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(除同住家属与律师)。监视居住应当在当事人住处执行,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。折抵刑期的规则也不同:监视居住二日折抵管制一日、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逮捕后,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。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,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。这是批捕之后仍然可以争取的重要途径。
可以争取,但难度上升。路径有三条: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;随案件进入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,向新的承办机关重新提出;出现新的有利于变更的事实(如病情加重、退赔谅解、主要证据发生变化)。
不是。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,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照常进行。取保期间更要保证随传随到,任何失联都可能导致重新逮捕。
取保候审本身不是量刑结论,也不等于无罪或缓刑。但它反映了办案机关对“社会危险性”的评估,在量刑阶段可能作为参考。真正的量刑依据仍然是事实、证据与情节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以及辩护人,都有权提出申请。家属自行申请与律师申请在法律效果上相同,但律师申请通常附带更完整的理由与证据材料。
可以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;可以向办案机关的法制部门反映;侦查阶段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羁押必要性审查。需要注意的是,反复提交内容相同的申请,效果有限,补充新的事实才有意义。
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措施,一般三日内提请批捕,特殊情形可延长至三十日;逮捕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,羁押期限更长。两者都不是刑罚,而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。
不是。不批准逮捕后,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;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变更强制措施。案件仍在侦查中,后续仍可能被起诉、判刑。
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。确实无力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向决定机关说明情况,申请以保证人方式替代。不要通过借贷、抵押唯一住房的方式凑钱,后续退赔、辩护都需要资金。
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,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保证人确实无法继续担保的,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,由当事人另行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。期限届满应当解除或变更。
能,但执行地一般是当事人居住地。办案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,需要两地公安机关协作。异地取保的,要提前确认执行机关、报到方式与离开居住地的审批流程。
出差需经执行机关批准,说明去向与时间;出国(境)一般不予批准,取保期间护照、港澳台通行证可能被收缴或限制使用。擅自离境会被认定为违反规定。
可以申请,但要重点说明三件事:企业在正常经营、就业与纳税方面的实际情况;本人无逃匿、毁灭证据的风险;已开展或愿意开展合规整改。企业合规整改材料在这一类案件中往往是有效的支撑。
差别主要在社会危险性的评估:罪名性质、是否暴力犯罪、涉案数额、有无前科、是否本地有固定住所与稳定职业、有无退赔谅解、有无串供风险。这些因素都可以用材料去证明,而“家里困难”“保证不跑”不是法定考量因素。
新桦律师事务所 · 134241986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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