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按 2024 年司法解释,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即依照本罪定罪处罚,五十万元以上为“数额较大”,五百万元以上为“数额巨大”。
- 法定刑分三档,最高可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,是涉税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档。
- “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”是认定其他严重、特别严重情节的核心指标:三十万元以上、三百万元以上。
- 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,以较大的数额计算,不宜简单叠加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
量刑档次
- 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: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(达到即进入本罪第一档)
- 数额较大(五十万元以上)或有其他严重情节: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(其他严重情节如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款三十万元以上)
- 数额巨大(五百万元以上)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: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(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无法追回税款三百万元以上)
数额与情节的认定要点
-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
-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、五百万元以上的,分别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;
- 其他严重情节:在提起公诉前,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;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,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;
-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:在提起公诉前,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;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,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;
-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,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的,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;
-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,达到上述标准的,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4〕4号)。该解释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,同时明确了“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、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”等情形的处理规则,实践中不宜仅以形式上的“票货不符”直接认定本罪。
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
-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态;
- 是否有真实交易、开票金额与真实交易是否对应、资金是否真实结算,是判断是否存在虚开的基础事实;
- 是否存在骗取抵扣的目的与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,是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;
- “介绍他人虚开”同样可能构成本罪,中间人的角色不能想当然地视为次要地位。
常见情形
富余票虚开
有真实经营的企业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他人使用,受票方用于抵扣。此类情形下是否存在骗取抵扣的目的、是否造成税款损失,是辩护的重点方向。
票货不符
有真实业务,但开具的货物品名、数量、金额与实际不符。司法解释列举了属于“虚开”的具体手段,需要逐笔比对合同、资金、物流三流是否一致。
对开、环开
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票,用于虚增业绩或融资。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、是否造成损失,往往决定案件走向。
变票与过票
在成品油、煤炭、农产品等特定行业较常见。此类案件的争点集中在税额计算与损失认定,需要结合行业税务规则逐项核算。
办案流程与各阶段的工作重点
尽早介入
涉税案件的账册、凭证、资金流数量巨大,证据固定得越早,越有利于准确核算税额。建议在立案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。
侦查阶段
律师会见并了解经营模式;整理合同、出入库单、物流单、银行流水等资料,核对三流是否一致;关注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。
审查起诉阶段
行使阅卷权,逐笔核对开票金额、税额与资金结算,对不属于虚开的业务提出异议;就税款损失数额、是否已补缴作出说明;对符合条件的情形争取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。
审判阶段
围绕罪与非罪、税额认定、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、补缴与退赔等情节展开辩护;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步推进合规整改。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问题
数额标准变了,旧案还按老标准吗?
司法解释的适用遵循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: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前、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,如果新解释规定的标准对被告人更有利,一般适用新解释。
2018 年曾以通知形式明确过参照标准,2024 年的司法解释已作出系统规定。具体适用问题较为专业,需结合案件的时间节点判断,建议由律师个案分析。
公司开票有票货不符,但没少缴税,还算虚开吗?
形式上的票货不符并不必然等于构成本罪。2024 年司法解释明确,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,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,不以本罪论处;构成其他犯罪的,按相应罪名处理。
因此,关键要证明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目的,以及国家税款是否实际遭受损失。这需要以合同、资金结算、货物往来等客观材料为基础组织证据。
介绍别人开票,也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吗?
刑法明确将“介绍他人虚开”规定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之一,介绍人不需要自己开票或用票即可能构成本罪。
实践中介绍人的角色、地位、获利情况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,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从轻。介绍环节的独立性较强的案件,争取认定为从犯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。
补缴税款有用吗?什么时候补缴?
“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”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、特别严重情节的核心指标,因此能否以及在什么时候补缴,对量刑档次有实质影响。司法解释对该指标的考察时点明确为“在提起公诉前”。
需要注意的是,补缴并不改变虚开事实本身,也不能替代证据辩护。建议先由律师核对税额认定,再确定补缴的金额与时机,避免资金支出与案件结果不匹配。
公司涉案,老板一定会被追究吗?
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。也就是说,责任认定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,并不是公司涉案就一定追究法定代表人。
在多层级的公司架构里,谁决定、谁经手、谁获利,是划分责任的基本线索。同时可以结合企业合规整改,争取在单位层面获得从宽处理的空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