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分界,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- 业务员的责任按其明知程度、参与深度、个人涉案金额与获利情况区分,基层人员不知情或作用明显较小的应依法从宽处理。
- 涉案数额以银行流水、合同、审计或司法会计鉴定等客观证据认定,报案金额不等于最终认定数额。
- 投资人不是案件当事人,可通过办案机关的登记路径登记权益;涉案数额算清了,量刑才有讨论的基础。
一起非法集资案发后,公司门口的两类人往往情绪截然不同:一边是血本无归的投资人,一边是被带走调查的业务员和团队长。对外人来说他们都是"参与了集资的人",但在刑法上,这两类人的位置完全不同,处理路径也完全不同。
先看两个罪名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认定这类行为,通常看四个特征: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通过网络、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集资诈骗罪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两个罪名的分水岭在于"非法占有目的"——钱是不是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还、有没有用于实际经营、资金去向是否与宣传用途一致、是否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继续吸收。这一条决定了量刑档次的巨大差异。
业务员到底算什么地位
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。业务员、团队长、区域经理不必然是"从犯",也不必然是"主犯",取决于实际作用:
- 普通的基层业务员:按公司既定的话术和流程拉客户,只领取底薪加提成,不参与资金决策和去向安排。这类人员通常被认定为从犯,作用相对较小。
- 团队长、部门负责人:负责管理团队、制定业绩目标、组织培训、参与激励方案设计,对公司运作模式有清楚认识。这类人员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作用较大的从犯。
- 核心管理层:参与资金用途安排、决定项目真实性、控制资金账户,往往与"非法占有目的"直接相关,风险最高。
因此,梳理"实际做了什么"是第一位的辩护工作:签了哪些文件、有没有参与决策会议、知不知道资金真实去向、业绩考核由谁制定、提成比例是多少。这些细节直接决定角色定位。
涉案数额怎么算
数额是这类案件的核心量刑依据,也是最需要逐笔核对的部分。几个关键规则:
- 以实际吸收的资金金额计算,而不是以合同标的额或宣传的规模计算。
-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,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;在部分情形下按规定可以扣除。
- 本人及近亲属投入的资金,一般不作为犯罪数额认定,这部分需要提供资金往来说明。
- 重复投资、续投的部分需要防止重复计算,同一笔资金滚动投入的,不能简单累加。
- 团队业绩与个人业绩要分开。很多公司用团队总额计算提成,但个人责任应当以自己实际吸收或参与的部分为基础。
这些核对工作依赖完整的账目、合同、银行流水和平台数据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,届时逐项比对是标准动作。
关于"退赔"这件事
非法集资案件中,"追缴违法所得"是法定动作。对业务员而言,通常被要求退出的违法所得主要是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佣金、提成、奖金等,并非要求其赔偿吸收的全部资金。
实践中需要分清两笔不同的钱:
- 违法所得——因犯罪获得的报酬,依法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。
- 投资人损失——由集资主体及实际控制人承担,不能因为业务员退不出钱就把全部损失算在其头上。
主动退缴违法所得、积极协助追赃挽损,通常是有价值的从宽情节。但退多少、什么时候退,建议在律师评估全案数额认定后再决定——过早退缴有时会形成对数额认定的默认。
投资人在这类案件里的位置
投资人一般属于集资参与人,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其损失通过司法机关的追缴、退赔程序解决。需要注意两点:
- 参与人不因其损失而免责。如果投资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介绍他人投入、发展下线、从中获取提成,可能被认定为共犯。这一条在网络借贷平台、私募类案件中尤为常见。
- 投资人有权依法表达意见、了解案件进展,可以通过办案机关的正规渠道反映诉求、申报债权。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以就财产处置提出意见。
家属现在该做的事
- 整理职务与职责的客观材料:劳动合同、岗位说明、业绩考核制度、内部培训材料。这些是证明"实际作用"最直接的东西。
- 梳理本人的资金往来:底薪、提成、奖金各是多少,有没有把自己的钱投进去,有没有替家人投资。
- 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和邮件。这些内容既可能不利也可能有利,但对律师判断案件走向是必需的。
- 不要与同事串供或统一口径。这类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会同时接触多名涉案人员,串供被发现的后果往往比原始情况严重得多。
-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,了解当事人接受讯问时的陈述内容与侦查机关的关注重点。
需要提醒的是: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多、账目复杂,网络上大量以"内部关系""能协调退赔"为名的中间人都是骗局。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,也不能通过关系影响处理,凡是这样承诺的,请直接拒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