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要点
  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分界,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  • 业务员的责任按其明知程度、参与深度、个人涉案金额与获利情况区分,基层人员不知情或作用明显较小的应依法从宽处理。
  • 涉案数额以银行流水、合同、审计或司法会计鉴定等客观证据认定,报案金额不等于最终认定数额。
  • 投资人不是案件当事人,可通过办案机关的登记路径登记权益;涉案数额算清了,量刑才有讨论的基础。

一起非法集资案发后,公司门口的两类人往往情绪截然不同:一边是血本无归的投资人,一边是被带走调查的业务员和团队长。对外人来说他们都是"参与了集资的人",但在刑法上,这两类人的位置完全不同,处理路径也完全不同。

先看两个罪名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认定这类行为,通常看四个特征: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;通过网络、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;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;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。

集资诈骗罪
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两个罪名的分水岭在于"非法占有目的"——钱是不是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还、有没有用于实际经营、资金去向是否与宣传用途一致、是否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继续吸收。这一条决定了量刑档次的巨大差异。

业务员到底算什么地位

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。业务员、团队长、区域经理不必然是"从犯",也不必然是"主犯",取决于实际作用:

因此,梳理"实际做了什么"是第一位的辩护工作:签了哪些文件、有没有参与决策会议、知不知道资金真实去向、业绩考核由谁制定、提成比例是多少。这些细节直接决定角色定位。

涉案数额怎么算

数额是这类案件的核心量刑依据,也是最需要逐笔核对的部分。几个关键规则:

这些核对工作依赖完整的账目、合同、银行流水和平台数据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阅卷,届时逐项比对是标准动作。

关于"退赔"这件事

非法集资案件中,"追缴违法所得"是法定动作。对业务员而言,通常被要求退出的违法所得主要是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佣金、提成、奖金等,并非要求其赔偿吸收的全部资金。

实践中需要分清两笔不同的钱:

主动退缴违法所得、积极协助追赃挽损,通常是有价值的从宽情节。但退多少、什么时候退,建议在律师评估全案数额认定后再决定——过早退缴有时会形成对数额认定的默认。

投资人在这类案件里的位置

投资人一般属于集资参与人,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,不作为犯罪处理。其损失通过司法机关的追缴、退赔程序解决。需要注意两点:

家属现在该做的事

需要提醒的是: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多、账目复杂,网络上大量以"内部关系""能协调退赔"为名的中间人都是骗局。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,也不能通过关系影响处理,凡是这样承诺的,请直接拒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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